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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辅导2

2014-11-04 11:40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保险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构成

  保险的构成又称保险的要件,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构成保险必须具备下列3个要素:

  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能构成保险危险的必须是:

  (1)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

  (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

  (4)危险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说必须是非故意的。

  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无损失,无保险”。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这种损失补偿通常不是恢复已被毁人身保险通常采取定额保险的方式,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就将其可能发生的损失确定下来,事故发生后就认为确定的损失是实际损失,由保险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

  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互助共济基础之上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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