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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概念

2014-10-30 11:05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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