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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2014-10-30 10:39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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