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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适用的对象和条件

2014-10-29 17:26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只要是新近开发建设、可以假设重新开发建设或者计划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都可以采用成本法估价。成本法特别适用于估价那些既无收益又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地产,如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医院、政府办公楼、军队营房、公园等公用、公益房地产,以及化工厂、钢铁厂、发电厂、油田、码头、机场等有独特设计或只针对个别用户的特殊需要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

  在房地产保险(包括投保和理赔)及其他损害赔偿中,通常也是采用成本法估价。

  在现实中,房地产的价格直接取决于其效用,而非花费的成本,成本的增减一定要对效用有所作用才能影响价格。

  价格等于“成本加平均利润”是在长期内平均来看的,而且还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自由竞争(即可以自由进入市场),

  二是该种商品本身可以大量重复生产。

  房地产的开发建设成本高并不一定意味着房地产的价格就该高,开发建设成本低也不一定说明房地产的价格就不该高。

  要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区分实际成本和客观成本。实际成本是某个具体的开发商的实际花费,客观成本是假设开发建设时大多数开发商的正常花费。在估价中应采用客观成本,而不是实际成本。

  二是要结合市场供求分析来确定评估价值。当市场供大于求时,价值应向下调整,当求大于供时,价值应向上调整。

  成本法主要适用于比较新的建筑物的估价,不大适用于过于旧的建筑物的估价。

  成本法估价还要求估价人员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特别是要具有良好的建筑、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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