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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活动方式及其特征

2014-10-29 17:18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经纪活动方式及其特征

  经纪人以赚取佣金为目的,赚取佣金是通过提供中介服务实现的。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方式,即经纪活动方式主要有居间、行纪和代理三种。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居间、行纪和代理都有具体的规范,权利义务规定也十分明确。

  居间:居间又叫中介,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对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而由对方支付报酬(佣金)的委任关系,这种委任关系是通过签订居间合同来确立的。

  居间合同既是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一种渊源已久的商业现象。通常人们俗称为“牵线搭桥”、“穿针引线”、“对缝”、“撮合”等经纪活动,就是对居间的形象描述。

  对于居间合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其法律特征: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是一种以赚取佣金为目的的中介活动,在居间这种委任关系中,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佣金,居间人则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佣金为其营业目的。

  居间合同以委托人委托居间人(居间经纪人)完成某种服务为目的。在这里,居间经纪人要做的只是两件事,即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委托人与第三方签约提供的媒介服务。

  居间经纪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并不为委托人作意思表述,也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在这里,居间经纪人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一个纯粹的中介人。

  居间经纪人对委托人与第三方所订立合同的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承诺了某种特定的专业审查义务,而居间经纪人未尽审查义务或审查失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纪合同关系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行纪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在行纪这种委任关系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办理行纪业务的,如代购、代销、寄售等业务,就是行纪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商务活动。

  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行纪合同关系中,行纪经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务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则负有给付佣金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和互负义务。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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