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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监管

2014-10-29 15:57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商品房预售监管

  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投入资金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

  (4)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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