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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程序

2014-10-29 11:20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1)受理。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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