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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强制执行的七种情形

2014-10-29 11:16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超越职权;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

  二、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当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时,就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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