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其他有关资料。
(4)投入资金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二、程序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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