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划拨范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特征:
(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3)必须经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2、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出让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合同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积等
(3)使用期限
(4)土地用途
(5)解决争议的办法
(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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