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土地管理基础法规: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例题:下列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B.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C.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D.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答案:B
解析: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也包括个人。
二、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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