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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基本制度与政策: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2015-02-03 09:47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关系的订立、变更、转让均应通过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加以明确约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赁合同的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及交付方式。房屋租金,是承租人为取得一定期限内房屋的使用权而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补偿。租金标准是租赁合同的核心之一,是引起租赁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明确约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租赁用途是指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确需变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承租人如需继续承租原租赁的房屋,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

  如有其它事项需做出约定的,也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如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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