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基本制度与政策: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合同关系提前消灭。根据行使解除权的主体为双方还是一方,可分为双方解除及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合意解除,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双方的合意,使原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单方解除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根据解除条件,单方解除又可分为出租人单方解除与承租人单方解除。商品房屋租赁出租人及承租人单方解除的情形如下。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
出租人单方解除的情形主要有:
1、承租人将承担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房屋,致使房屋受损的;
4.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发生上述行为,出租人除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外,还可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承租人单方解除
关于承租人单方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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