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基本制度与政策: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除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外,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法律还赋予承租人一系列特殊权利。如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承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房屋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理使用、善意保管房屋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并对房屋尽妥善保管义务。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致使房屋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理使用房屋还包括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3)相赁关系终IE时归还房屋
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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