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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制度与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2015-02-02 20:10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公共租赁住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参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内容作出规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公共租赁住房终止的情形有:

  1.违法出借、转租或闲置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

  2.拥有其他住房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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