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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登记的原则

2015-02-02 19:59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因此,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同属一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发现房屋所有权人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属同一人时,应查明原因,查不清的,暂不予办理登记。

  (二)属地管理原则

  房地产是坐落在一定的自然地域上的不可移动的资产。因此,房地产登记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只能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权利申请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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