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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抵押的主要类型

2015-02-02 20:05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1.一般房地产抵押

  一般房地产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房地产的占有,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地产优先受偿。

  2.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3.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为支持住房消费也提供政策性的低息贷款,但通常是与金融机构合作,委托其代办放贷、收贷等工作。

  4.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用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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