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制度与政策: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通常情况下,订立管理规约是业主之间的共同行为,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草拟,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然而,业主的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物业建成后业主大会并不能立即成立。但这一阶段,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也需要有一个业主共同遵守的准则。因此,管理规约在物业买受人购买物业时就须存在,这种在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之前存在的管理规约,称为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一般由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实践中,建设单位一般将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在物业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要求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通过这种方式让物业买受人作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
2004年9月建设部发布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明确了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物业的自然情况与权属情况;
(2)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的规则;
(3)维修养护物业应当遵守的规则;
(4)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
(5)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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