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抵押的概念及特征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螂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7年原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该法于2001年修正。《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亦法》指出,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的特征是不转移占有,这与质押、房地产典当有显著的区别。
《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物权法》还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我国大陆地区俗称的按揭,主要是指购房过程中以所购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为购房贷款所设定的抵押,譬如期房抵押实际就是指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现房抵押实际就是购买已竣工的现房(含二手房)时的抵押贷款。口语中的按揭实际上与规范用语的抵押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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