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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制度与政策:交易手续费

2015-02-02 19:16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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