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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制度与政策:土地使用权出让

2015-02-02 15:09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上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含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只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拥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3、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集体土地不经征用(成为国有土地)不得出让;

  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力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限期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交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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