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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

2015-02-02 20:06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享受优惠政策房地产抵押规定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有限产权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

  二、不同性质企业的房地产抵押规定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2)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3)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4)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企业的经营期限。

  三、不同类型房地产抵押规定

  (1)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3)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企、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与义务由拥有抵押物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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