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解决工程纠纷法律制度高频考点:行政复议的范围等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纳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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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高频考点: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考频分析】★★★★ (2016、2015、2014、2013年考点)
【考点精讲】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记住七种与建设工程实践紧密的)
1.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类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7)认为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4.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应当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1.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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