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解决工程纠纷法律制度高频考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纳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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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高频考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考频分析】★★★ (2016、2013年考点)
【考点精讲】
一、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均不应视为履行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提示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提示2】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二、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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