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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租赁合同

2019-04-12 18:2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纳和总结。

建设工程教育网为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生们整理汇总了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重要章节的精华考点知识点,以下内容均为重点,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二建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租赁合同

  【考频分析】★★★ (2015、2014年考点)

  【考点精讲】

  一、法律特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分类

  内容: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类型:定期租赁约定租赁期限;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没有采取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支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房屋在出卖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

  (1)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此共同居住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1.关于支付租金期限:租赁期不满1年,租赁期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

  2.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成责任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赔偿,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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