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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劳动合同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

2016-12-14 10:4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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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是继《劳动法》之后,我国劳动立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将对劳资双方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熟读该部法律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压力。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劳动密集型、人员流动量大而且频繁等诸多特点以及先前在用工上的一些习惯遗留问题,使得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甚至对《劳动合同法》产生了恐惧,认为该法完全是偏向于劳动者,对企业毫无利处。但是不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就是绝对不利的呢?肯定不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劳动合同法》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同样如此。我们企业要做的就是扬长避短,对企业有利的方面要牢牢把握,对企业不利的方面就需要我们企业及时转变用人观念、理顺劳动用工制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下面就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建筑企业有利得方面

  一、放宽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符合建筑企业实际操作《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形式是书面的。但是,企业劳动用工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完全是同步的,有的用工在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后;有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先,实际用工在后。因此,法律充分考虑到了实践中的问题,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这一规定既照顾了现实情况,也有利于操作。建筑企业用工比较灵活,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有滞后的现象,故此应对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进行清查,尽快在该法实施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其用工行为合法化。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有利于减轻企业用工压力《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是完成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而且人员流动频繁,对于普通的现场施工人员可以协商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工程完工合同正常终止,企业无需面临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压力,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降低,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与《劳动法》相比,无论是在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方面都有所降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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