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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对建设工程工期的何规定和要求

2016-10-12 15:0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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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及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3、工期顺延: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是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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