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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知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

2017-09-01 11: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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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

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厂家)。

施工单位: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监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注意】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Jsgcj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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