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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讲】二建工程法规知识:认证

2017-08-31 19: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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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1)对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

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和解或调解作出妥协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在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情况(见下)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①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与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①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确认其有证明力;

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

③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

④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外;

⑤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

(5)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有利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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