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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招标基本程序

2015-07-28 13:5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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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落实招标条件:《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审查投标资格;

  (3)编制标的;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

  (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3、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资格条件。

  6、开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文件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7、评标: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文件有效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中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9、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同的其他协议。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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