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知识:建安工程质量验收中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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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常验收。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经返工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给予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给予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非正常情况的处理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难以确定是否能够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