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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2015-02-06 16: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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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二)判决

  1、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有: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再一定期限内履行。

  (4)认为行政处分显失公平(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裁决。

  2、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据不直接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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