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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行政复议

2015-02-06 14:5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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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据图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者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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