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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相关合同制度:买卖合同

2018-11-22 11:3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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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考试相关合同制度:买卖合同,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结束不久,就有许多小伙伴开始准备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了,二级建造师考试于2019年1月开始报名,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相关合同制度: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知识点二: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偿的、双务的、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标的物的义务;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3.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
1.支付价款的义务;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注意1】出卖人的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
含义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
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
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指示交付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前)给买受人。

  【例题·单选题】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称之为( )。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标的物的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简易交付: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占有改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指示交付: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拟制交付:转移仓单及提单。

  【注意2】交付标的物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注意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1.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就在该地点交付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注意4】质量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没有国标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注意5】包装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1.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2.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013试题·单选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采用的确定相关内容方式有:①按照交易习惯确定;②签订补充协议;③按合同法其他规定执行。三种方式正确的先后顺序是( )。

  A.①②③

  B.③②①

  C.②①③

  D.②③①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注意6】瑕疵担保义务 

项目
内容
权利瑕疵
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如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能,则出卖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不承担保证权利义务
物的瑕疵
担保义务
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转移后,具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品质(符合质量要求)

  【注意7】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变动情况
原则
价格上涨
价格下跌
按期交付的
就新原则
按新价格
按新价格
逾期交付的
逾期交付标的
就低原则
原价格
新价格
逾期提取标的
就高原则
新价格
原价格

  【记忆】谁违约,就惩罚谁。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特种建材买卖合同,约定执行政府指导价,于2009年6月1日前交付完毕,6月1日的政府指导价是2500元/吨,但甲方直至2009年8月1日才交货,此时的政府指导价是2800元/吨,结算时应按照( )计算。

  A.2800元/吨

  B.2650元/吨

  C.2500元/吨

  D.2200元/吨

  『正确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注意8】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1)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注意时效);

  (2)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情况
处理规定
一般原则
(以交付作为分水岭)
毁损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符合一般原则)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一般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时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自合同成立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016试题·单选题】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明中正确的是( )。

  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出卖人承担

  B.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时由买受人承担

  C.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D.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选项A,在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选项B,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从交由承运人开始,由买受人承担;选项D,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例题·多选题】下列应由供应商承担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情形有( )。

  A.合同仅约定由供货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供应商已将标的物发运,尚未到达约定的地点

  B.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施工企业仍未前往提货

  C.施工企业购买一批安全帽,供应商尚未交付

  D.标的物已运抵交货地点,施工企业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货物

  E.供应商在交付标的物时未附产品说明书,施工企业已接受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选项A,出卖人交由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选项B,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风险;选项E,出卖人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由买受人承担。

  【2015试题·单选题】某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供货,并约定甲向承运人在交付货物即视为甲完成交付,在货物交付运输期间,乙将该货物转卖给丁并通知丙向丁交货,但乙和丁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没有约定。关于本案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与丁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承担

  B.甲向丙交付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丙承担

  C.甲与乙的买卖合同成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乙承担

  D.丙向丁交付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凭样品买卖

  1.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

  2.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3.如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应当符合通常标准。

  (二)试用买卖

  1.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补充协议、按照有关条款或习惯、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可以买也可以拒绝;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三)招标投标买卖

  依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四)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售给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的方式。

  (五)易货买卖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一)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解除,从物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受影响;

  2.数物中一物不符合规定,则解除一物,特殊情况全部解除;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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