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审批行为,加强注册管理,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原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55号)规定,现就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审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并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办理时限〉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
二、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对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存档,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注册申报材料进行抽检。
三、考核认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学历限制。
四、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专业增项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已经延续注册、专业增项注册、变更注册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
五、复转军人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信息变更申请。
六、公示不合格人员申请申诉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公示期内未提交申诉材料的,不再受理逾期申诉。
七、初始注册审批不合格人员,其网上注册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归档,不退回企业及个人。申请人若需再次申请初始注册,须重新填报新信息申报。
八、涉及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由企业所在地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受理更改。
九、二级建造师注册过程中发生有关信息修改事项时,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受理。
十、注册二级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建造员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建造员可直接向本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办理。
十一、取得不同级别同一专业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只能注册较高级别建造师资格;取得不同级别不同专业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同时注册多个建造师资格,但在低级别注册证书上应加缀高级别注册证书管理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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