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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之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2019-03-01 17:4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二级建造师备考已经开启,面对繁杂的知识点,如何能够记住关键点?每个关键点的高频知识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们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高频考点知识,希望能够对你们有所帮助。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2017、2016、2013、2012年考点)

  【考点精讲】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符合条件,允许继续施工,施工许可证有效;如不符合条件,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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