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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9-03-01 17:4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想要通过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同学们就要深入掌握各个科目的高频考点知识。为了能够让同学们对二级建造师学习的更加精细化,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了关于二级建造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高频知识,希望能够对你们有所帮助。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14、2012年考点)

  【考点精讲】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单位主管人员等处罚的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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