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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1.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记忆】劳动单位违法违规,影响到了劳动人员的人身权利。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6)其他。
【记忆】均是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
6)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忆】是由于劳动者的主观过错造成(1除外),注意和前面劳动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相结合记忆。
(2)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同。
【记忆】不是由于双方的主观原因造成(劳动者非因工),但是确实造成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在诊断、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其他。
【注意】因工的情形,非因工的情形,注意时间点,并且和“预告解除”相区别。
4.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失踪的;
(5)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
【记忆】前三者是期限已满(或达到相关条件),后面4~5是合同主体消失。
【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下,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其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5.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补偿的最高不超过12年;
(4)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