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提示】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二)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政府监督的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有权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对比解析】监理和政府质量监督。
(三)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的类别和等级逐级上报。
3.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4.必要可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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