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管辖
【提示】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
【注意1】上级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注意2】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交通事故、火灾发生之日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上级政府可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注意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调查(属地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注意】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60日。
【注意】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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