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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04-12 18:0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监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时间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它负责人;

(3)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它。

【提示1】报告事故地点,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报告事故所涉及的区域;

【提示2】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提示3】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不能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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