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告
2022年第1号
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公告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简称第31号部令)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我中心对2022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已认定违纪违规考生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3-82214528
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嘉兴考区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及拟处理意见
序号 | 准考证号 | 违纪科目 | 违纪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1 | 133042403623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手机)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2 | 133042100926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手机)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3 | 23304080191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手机)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4 | 233042103427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手机)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5 | 23304070493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手机)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六条第(一)项 |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注:该消息来源于嘉兴考试培训考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