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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复习资料—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2014-03-26 11: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1.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2.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

  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4.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d(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5.执业工程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注册建錾造师的10个专业包括: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铁路工程专业;民航机场工程专业;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矿业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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