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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评审的内涵
■争议评审制度起源于美国
■指在工程开始时或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评审专家(通常3人,小型工程1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实时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不接受评审组的建议或者裁决,仍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争议评审的优势
■专业性、快速反应、现场解决问题、创造良好气氛
■争议双方不需要律师的介入
■双方最终仍保留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法律效力 | 备注 | |
诉讼前和解 | 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 | 相当于签订一个协议 |
诉讼中和解 | 无法律约束力 | |
执行中和解 | 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 | 相当于签订了一个协议,如不履行,恢复对原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效力 |
仲裁中和解 | 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 | 可撤回仲裁申请 也可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撤回仲裁协议后又反悔的,可再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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