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考点复习:工程索赔
五、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的一方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索赔通常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两种。但是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的缺陷或技术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所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以索赔利润。
2.成立的条件
索赔成立的条件(一般站在总承包商的角度):损失已经发生;损失不是承包商的责任;损失不是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在规定的时间内(28天内)提出了索赔。
3.索赔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索赔内容
(1)工期:业主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本工作的总时差,超出部分可索赔。
(2)费用:业主的责任前提下,一般合理的费用索赔成立。在计算人工费时要注意窝工状态和工作状态;在计算机械费时要注意是自有机械还是租赁机械,同时还要区分工作状态还是闲置状态。
工作状态的费用一般包括全费用,即:人、材、机、管理、利、规、税。窝工状态下一般不考虑利润。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5.索赔成立的事件(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
业主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地质条件变化(化石、文物);图纸晚到、错误;工程复检时质量合格;一周内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等。
6.索赔不成立的事件(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机械损害、大修;工程复检时质量不合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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