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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

2019-03-26 16:3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

  2.1合同之债

  ■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2侵权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们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重点难点]建设领域侵权之债归结总结(四类)

项目 责任承担 案例
施工噪声 施工单位 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噪声超标,影响附近居民,则在施工人与居民之间形成一种侵权之债。
建筑物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中的某建筑物忽然倒塌,砸伤了路人,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发现是由于钢筋质量有问题导致,可向钢筋供应商追偿
建筑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某商铺屋顶广告牌坠落砸伤路人,商铺的业主或实际经营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如不能证明,就由商铺业主或实际经营人赔偿
·赔偿后发现真正的原因是广告公司在安装广告牌时焊接有问题,可以向广告公司追偿
建筑中抛掷物、坠落物(有动作)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从某居民楼中抛出一物,砸伤了路人,则由居民楼临街这一侧,拿不出证据证明不在家或不可能实施的业主或承租人赔偿。

  2.3无因管理(无义务+主动作好事+有人受益)

  [概念]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概念要点]

  1.没有法律上特定的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

  2.自觉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使对方受益

  注意: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没有关系,不需要追认授权。

  2.4不当得利(不应当得到+利已+损人)

  ■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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