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建设工程法的形式
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针对一级建造师进行了复习资料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成就你的工程师梦!
(1)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2)法的形式有7类:
a、宪法: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也是建设法规的最高形式。
b、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法律)制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包括:国家主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
c、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特征:“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d、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特征:“地名+条例”,如内蒙古***条例》)。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的自行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特征:“规定”、“办法”)。
f、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特征:“地名+规定”、“地名+办法”)。
g、国际条约:也是法的形式,除条约外还包括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