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建造师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3)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