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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建造师注册

2015-04-30 13:4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3)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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