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设工程经济: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巳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