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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设工程经济: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2015-04-10 13:5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除了根据标准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外,还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部就班地进行施工作业。因为有些施工流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例如,现浇混凝土必须有一定时间的养护才能进行下一个工序,刷油漆必须等上道工序所刮腻子干燥后方可进行等。所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作了以下规定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②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以及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③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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